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817913529255
信用编码:138326877
法定代表人:齐文韬
注册资本:50万元
成立日期:2010-03-05
注册地址:遵化市马兰峪镇官房村
展开简介:遵化市鑫达化工厂 ,成立于2010年,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齐文韬。遵化市鑫达化工厂始终坚持用户至上,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宗旨,本着“品质为本,精益求精”的生产、经营、销售理念,力求给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的同时,也使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期待与各位业界新老客户携手共进,共创辉煌。
| 企业名称 | 遵化市鑫达化工厂(普通合伙) | 公司类型 | 普通合伙企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17913529255 | 注册号 | 130281200022391 |
| 法定代表人 | 齐文韬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0-03-05 | 营业状态 | 存续 |
| 核准日期 | 2022-03-04 | 登记机关 | 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营业期限自 | 2010-03-05 | 营业期限至 | |
| 注册地址 | 遵化市马兰峪镇官房村 | 吊销/注销时间 | |
| 经营范围 | 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零售;玻璃水加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类型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1 | 2022-03-04 | 其他 | 合伙人变更 | 徐景明出资30万人民币;齐文韬出资20万人民币; | 徐景明出资0.5万人民币;齐文韬出资49.5万人民币; |
| 2 | 2022-03-04 | 其他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 2022-03-04新合伙协议 |
| 3 | 2018-04-25 | 其他 | 经营范围变更 | 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零售;玻璃水加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零售;玻璃水加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 | 2018-02-28 | 其他 |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 徐景明; | 齐文韬; |
| 5 | 2018-02-28 | 其他 | 合伙人变更 | 徐景明出资30万人民币;齐文韬出资20万人民币; | 徐景明出资30万人民币;齐文韬出资20万人民币; |
| 序号 | 检查实施机关 | 结果 | 结果说明 | 类型 | 日期 |
|---|---|---|---|---|---|
| 1 | 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未发现问题;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专业类):未发现问题;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未发现问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监督检查(专业类):未发现问题;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未发现问题;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未发现问题;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测类):未发现问题;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未发现问题;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专业类):未发现问题;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未发现问题;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未发现问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专业类):未发现问题;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类):未发现问题;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未发现问题;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专业类):未发现问题;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未发现问题;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未发现问题;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 | 抽查 | 2019-09-02 |
| 序号 | 档案标题 | 判决法院 | 判决时间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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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判决法院 | 立案时间 | 执行标的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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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判决法院 | 立案时间 | 发布时间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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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征信机构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包括履约评价信息,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等相关文件要求,向有关部门、银行等共享。
二、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异议受理邮箱315@11315.com,本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在20日之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三、如果产生信用投诉或履约纠纷信息,并不代表本征信机构观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信息发布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望信息主体与信息发布方及时沟通,尽早友好协商解决,维护好双方的信用度。